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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将要办理“身份证”

□来自:(2008-07-22)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有效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据悉,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于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及使用登记。从10月1日开始,未进行备案及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消息来源/(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