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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有两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施行

□来自:(2007-11-30)  

  

    10月1日起有两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施行——建设部发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由建设部与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规范第一次把建筑节能工程明确规定为一项分部工程,将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情况、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系统调式与运行检测四个环节作为施工和验收的重点,实现全过程管理。规范所确定的20条强制性条文,是将国家有关节能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技术措施,必须在建筑施工中严格执行。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质量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消息来源/(2007-11-30)